产品介绍
医保贷,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放的,以其股权做质押、以医疗保险结算款为主要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其经营过程中购买药品、耗材、支付工资等日常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期限
根据借款人用途、质押物有效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
1.医疗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
(1)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时间1年(含)以上(医保定点需至少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城镇居民医保定点、新农合医保定点中2项),取得报销额度,安装医保收费系统。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借款人考核合格且近2年“总额控制结算协议指标”完成率不低于95%。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时间未满2年的医疗卫生机构,“总额控制结算协议指标”上年度完成率不低于95%。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基本证照。国有企业开办的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件。
(3)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经常性营业收益为正;经营2年(含)以上,近2年经常性营业收益为正。公立医院财务处理性收益负值,可依据原始凭证等进行财务数据还原,还原数据需合理、合规。
(4)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已购买医疗事故保险。近3年无重大医疗事故,成立未满3年的医疗卫生机构需成立至今无重大医疗事故。
(5)借款人上年度药品收入不超过总收入的50%(中药饮片除外,公立医院药占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当期负债总额低于上年度医疗收入。当期负债总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长期和短期借款、职工集资、融资租赁、同业长期借款等。
(7)在本行开立医保结算账户,授信前1年医保结算账户医保资金回款稳定。
2.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除满足1至7条外,原则上还需满足:
(1)固定经营场所于重庆市辖区内,如为租赁性质,剩余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2)床位不低于50张,床位实际使用率不低于60%(除牙科、眼科等特殊专科医院外);
(3)上年度医疗收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4)借款人能办理不低于80%的股权质押(除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外);
(5)借款人当期(包括以借款人为经营主体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已授信银行不超过3家;
(6)借款人当期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7)股东背景清晰,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运作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非经营性关联交易频繁、经营资金被长期占用、大额占用的情况;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资金挪用和涉及多元化经营的情况;
(8)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具有特色专科优势。血液透析、口腔、骨科等专科医院需在区域内排名前5位,或与医学院等研究机构有学科建设方面的合作;
(9)社区医院要求辐射范围内常住人口不低于5万人。
提交资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医保贷”,除提供本行相关规定的资料外,原则上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取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提供明确医保结算金额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2.借款人申请授信前1年内,经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表》或医疗保险辅助系统数据截屏;
3.借款人医保回款账户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授信前1年医保回款账户流水明细;
4.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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